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의회운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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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會運作

理事會的運作透過全體會議、常設委員會進行,特別委員會活動由牙山市長或1/3以上註冊會員要求時在15天內召開。會議超過年會總天數的,可以在20天內經全體會議決議延長。


代表大會的召開和會議

例會
例會
總天數50天
集會
  • 1日:每年6月10日(25天內)
  • 第二次會議:每年11月25日(25日內),
    但如有必要,可經全體會議決議變更會議時間。
主要議程批准上年度決算、行政事務審計、預算方案的審議與決定、其他議程事項的處理
臨時會議
臨時會議
總天數50天(每期15天內)
鼓起根據市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在 15 天內召開
公告會議召開日前5天
,但遇緊急狀況,得縮短(地方自治法第39條第3項)
預算案的審議與決定、其他議程項目的處理

全會

  • 全體會議由1/3以上註冊會員出席,最終決定大會議程,除特殊情況外,須經過半數註冊會員出席並通過才作出決定。
  • 主席對該決議擁有表決權,如出現平局,則視為否決。
  • 理事會會議向公眾開放。但三人以上委員提出動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或主席認為有必要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,可以不予披露。
  • 提交給國會的法案不會因為會議期間未解決而被廢棄。但如果該委員任期屆滿,則該委員被廢止。
  • 被國會否決的法案不得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再次發言或提交。
  • 委員如欲在全體會議上發言,須事先徵得主席同意,發言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。但提問、補充意見、議事過程、新意見不得超過10分鐘。
    與國民議會成員不同,地方議會成員沒有言論豁免權。

常務委員會

  • 常務委員會作為國會的初審機構,審查常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條例草案等各種法案和請願書,接受所管轄部門和部門的工作報告,聽取您將履行以下職責: 
  • 我們的市議會由四個常務委員會組成(議會運作、規劃和行政、文化環境和建設城市)。

特別委員會

涉及多個常務委員會管轄或需要調查特殊問題的,可以經全體會議決議設立並運作。